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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襄阳刑事律师

    如果吃西餐要被判刑,如果吃饭吧唧嘴也要被判刑,如果……寻衅滋事罪几时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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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吃西餐要被判刑,如果吃饭吧唧嘴也要被判刑,如果……寻衅滋事罪几时休

    * 来源 : * 作者 : 郑州职务犯罪律师

    看到文章标题估计有读者会批评我哗众取宠了,毕竟这些现象在生活中如此常见,怎么动不动就要判刑呢?!


    然而,常见不代表不会被判刑,现在不判不代表以后不判。比如,侮辱国旗的行为,以前不属于犯罪,现在已经纳入刑法调整了,而且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又比如,今年7月10日,河南栾川打老师案一审宣判,判决认定被告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再比如,侮辱烈士的行为,被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再比如,合肥一女子街头强吻老汉被以寻衅滋事刑事拘留……除了“一贯地”拍手叫好外,有多少人思考过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构成犯罪难道真的这么容易?刑法不是法律的最后防线吗,怎么忽忽悠悠就“进去了”?


    不得不说,上述事件以前多被归为治安案件,现在一律按寻衅滋事犯罪处理了。虽然案件构成寻衅滋事犯罪极为牵强,虽然不乏有律师做无罪辩护,但被告人依然没能躲过牢狱之灾。


    读者不免又要质问:这都是国家的政策,跟我有什么关系?!我倒真是希望自己多虑了,但事实不是这样。因为以前的治安案件可以转化为刑事案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犯罪,这说明一个问题,寻衅滋事的概念越来越模糊,打击范围在不断地扩大!


    纵观这两年的奇葩寻衅滋事案件,可以总结出一点:凡不符合大众行为标准的都可能要归为犯罪,都要予以打击(大众标准比法律标准高得多,法律是最低层次的道德)什么意思呢?简而言之,就是你最好做个圣人,如果做不了,最起码要随大流。譬如文章标题(当然,这里只是比喻,但不排除以后成为现实),吃西餐可能要被判刑,因为那表示你不爱国,表示你伤害民族感情;吃饭吧唧嘴要被判刑,因为那表示你不遵守传统礼仪,破坏文化传统……看到了吧,任何芝麻绿豆大的小事都可能上纲上线到构成犯罪。


    可能又会有读者质疑,犯罪就犯罪吧,我自己不干就行了。谈到这里,恐怕就要说说法律与自由的问题了,当然,不是从学术角度。为什么会有法律?——法律本身就是为了限制过度自由的,也就是说法律越多,自由越少(当然,这样做的目的也是保障自由)。回到上文,比如说某一天法律真的规定吃饭不能吧唧嘴、中国人不准吃西餐、见到所谓领导必须鞠躬问好……否则一律要坐牢,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我们的自由越来越少。


    再回到寻衅滋事罪,如果该罪界限越来越模糊,入罪标准越来越低,那又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任何不符合大众行为标准的行为都可能会被认定为犯罪,进而难免牢狱之灾,这又意味着我们不得不提心吊胆,因为我们自己并不知道哪个时候一不小心就会触犯刑律吃上“公家饭”。


    谈到这里,我想读者可能有些明白,原来你是在说这个问题。但又有人会心生疑问:那社会该怎么应对这些所谓不好的行为呢?在这里我想再举个例子,比如小孩子小时候出于好奇也好出于本能也罢,都或多或少地犯过小错误,譬如到别人家地里偷拔过花生,又譬如欺负过邻居家小朋友或被别的小朋友欺负过,作为家长怎么办呢?我想六零七零八零甚至九零后的读者肯定都有过体会,那能怎么办?打一顿就好了。是的,打一顿,这意味着对于偷拔花生这件事来说“打一顿”已经是足够的惩罚了,我想很少有家长采取更过激甚至残忍的手段(尺度问题,不便详述,可参考奴隶社会酷刑予以想象)惩罚孩子。有人会问:什么意思呢?意思就是说对于一个不适当的行为我们需要一个与之强度相当的惩罚措施予以纠正或处罚,而不能采取过度的惩罚措施。譬如梁上君子偷了一根针,我们不能直接拖出去枪毙。


    于是,我想指出的是,某些不符合大众行为标准的不严重的行为,通过批评教育、罚款、警告、治安拘留等治安措施已经完全可以给予他们足够的惩罚,并避免以后再犯,又何必动用刑法予以制裁呢!毕竟,惩罚不是目的,只是手段,如果有对公民合法权利侵害程度更轻而效果相同的手段而不使用,动辄就判处刑罚恐怕这并非明智而健康的社会管理方式。


    再回到寻衅滋事罪,本罪不但构成要件模糊(也就是说什么样的行为构成该罪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且其本身又是一个兜底性规定(即不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都可能构成本罪),加之地方执法人员认知水平参差不齐,将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认定为犯罪予以处罚的不在少数,这导致兜底性规定越来越“兜底”,假以时日文章标题所述之行为恐怕最高可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了(但愿不会如此)。而这完全违背了国际公认的“罪刑法定”原则(关于该原则以后有时间再详谈)。


    最后,对于一个现代法治国家,刑事法应尽量避免模糊化的规定,立法的精准化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是避免政府随意执法的重要保障,也是保障公民自由的必要前提。希望随着法治理念的不断深入,该罪能尽快退出历史舞台。


           注:文章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妥之处望不吝赐教;未经允许不能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