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 来源 : * 作者 : 襄阳刑事律师
香港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1.立法会每届90 名议员,其中选举委员会选40人,功能团体选30人,分区直选20人。
2.选举委员会选举的议员:★★★
(1)候选人须获得不少于10名、不多于20名委员的提名;
(2)每个界别参与提名的委员不少于2名、不多于4名;
(3)每名委员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
(4)无记名投票;
(5)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应选议员名额的有效,得票多的40名候选人当选。
3.功能团体选举的议员:
(1)28个界别:劳工界选3名议员,其他界别各选1名;
(2)候选人须获得所在界别不少于10个、不多于20个选民和选举委员会每个界别不少于2名、不多于4名委员的提名;
[注意]每名选举委员会委员在功能团体选举中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
(3)九个界别的议员由个人选民选出,其他界别的议员由合资格团体选民选举产生;
(4)各界别选民根据提名的名单,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该界别立法会议员。
4.分区直选的议员:
(1)10个选区,每个选区选2名议员;
(2)候选人须获得所在选区不少于100个、不多于200个选民和选举委员会每个界别不少于2名、不多于4名委员的提名。
[注意]每名选举委员会委员在功能团体选举中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
(3)选民以无记名投票选择一名候选人,得票多的两名候选人当选。
5.立法会表决法案和议案的程序:
(1)政府提出的法案:获得出席会议的全体议员的过半数票,即为通过;
(2)立法会议员个人提出的议案、法案和对政府法案的修正案:须分别经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议员和功能团体选举、分区直接选举产生的议员两部分出席会议议员各过半数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