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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襄阳刑事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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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襄阳刑事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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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一篇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来源:互联网时间:2013年07月21日|浏览:50004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2000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6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7月8日起施行。 二○○○年六月三十日 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第二条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免责声明: 法律家登载此篇文章只是以传播更多法律知识为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涉及版权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核实后会给与处理。>>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