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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襄阳刑事律师

    贪污罪立案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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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贪污罪立案标准是多少

    * 来源 : * 作者 : 襄阳刑事律师

    贪污罪立案标准是多少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该罪立案标准规定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具体内容如下: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1的,应予立案:

    1、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1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1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2项、第3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1款罪,有第3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